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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代码:681
科目名称: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
一、考试的总体要求
掌握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民法和民事诉讼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卷满分150分。
二、考试的内容
(一)民法部分
1.民法概述:包括民法概念、调整对象、特征、体系、渊源等;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4.自然人制度;
5.法人制度;
6.非法人组织制度;
7.民事权利;
8.民事客体;
9.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0.民事责任;
11.期限与诉讼时效;
12.物权概述;
13.物权变动;
14.所有权;
15.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6.相邻关系;
17.共有;
18.用益物权;
19.担保物权;
20.占有;
21.债的概述;
22.债的履行;
23.债的保全和担保;
24.债的移转和消灭;
25.合同概述;
26.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27.合同履行;
28.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29.违约责任;
30.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等有名合同;
31.不当得利之债;
32.无因管理之债;
33.人格权法律制度;
34.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35.继承法律制度;
36.侵权责任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部分
1.民事诉讼基础理论:民事诉讼的含义,目的与价值目标,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诉权,诉。
2.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外延,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3.民事诉讼主体:法院的功能,主管与管辖,当事人,多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4.民事诉讼证明:诉讼证明的理论基础,证据的特征,种类,理论分类,证据规则,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明过程。
5.民事诉讼保障措施:保全,先予执行,期间与送达,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6.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公益诉讼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
7.非讼程序: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
保物权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8.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送达和期间,司法协助。
9.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含义,基本原则,民事执行主体和标的,执行管辖,执行的开始、进行和结束,民事执行的救济。
三、考试的题型
填空题、选择题、名词解释或名词辨析、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实际考试题型不少于上述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