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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300米的学校不能上,却被安排到2公里以外的学校就读,某市以为适龄儿童在上小学时就遇到了所在区教育局这样的安排,而这一安排是区教育局根据儿童户籍所在施教区做出的,根据该市教育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儿童家长将区教育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原来安排,让其孩子就近入学,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下列哪项最可能是法院的合理依据?
(A)“就近入学”不是“最近入学”,不能将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施教区的唯一依据。
(B)按照特定的地理要素划分,施教区中的每所小学不一定就出于该施教区的中心位置。
(C)儿童入学研究上哪一所学校不是让适龄儿童或其家长自主选择,而是要听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安排。
(D)“就近入学”仅仅是一个需要遵循的总体原则,儿童具体入学安排还要根据特定的情况加以变通。
(E)该区教育局划分施教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告孩子户籍所在施教区的确需要去离家2公里外的学校就读。
【正确答案】E